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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属于教育部自学考试委员会主办并组织统一考试的一种教育模式,毕业证书由自考委及主考院校盖章颁发;国内外承认学历,教育部电子注册,可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或继续研究生教育.
参加自学考试“托人”而出,小小的心中有大大的梦!——揭开自学考试神秘的面纱。
20多年来,自学考试的制度成功的见证,每当那几十万人口相拥而上的时刻,深深的刻下了无形的四个大字:“魅力自考”。
就这么几十万人口的考生谁能够顺利的“脱颖而出”呢?也许你坚持下去了,也许这次的坚持你花了三年、四年;又或者五年还没有完成任务。
就这相对稳定上升的几十万人口,宣传了整个中国大地,飞映了全世界36个国家。
几十万人口是庞大的,能够坚持的人是受人尊敬的,能够短期内顺利毕业的人是微不足道的。
因此,自学考试辅导班应运而生,并且无限扩大。
一、社会考生的主体是在职工作人员,应用业余的时间看书学习。
自学考试制度产生于1981年;“文革”之后,中国恢复高考制度,为了解决中国大部分未能完成“大学梦”的人们(学生);自学考试制度在中国的国情环境下相应而产生,这是一条教育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教育形式,“宽进严出,没有围墙的大学”,凭的就是实力,产出的就是精华。自学考试的运转机制的原动力是自学考试委员会,专业归口于当地品牌大学优胜专业科学,即主考院校的产生。
首先,自考生与在校生相比,自考生没有在校生那么优越的学习环境,那么充足的学习时间;其次,自考生的学习时间是硬挤出来的,在完成了一天紧张工作之后,他们又投入了紧张的学习之中。(当然,这里没有提到目前现有的脱产学习班,对于这类形式学习的学生在自考队伍中是微小的。)
二、辅导班学生比较广泛;有全日制辅导班,也有业余辅导班;其中有属于报考国家统一考试(大考)考生,也有些报考省级统一考试(小考)的考生。
自考是艰难的,参加辅导班无疑是最直接的学习方法,但是,参加辅导班的前提是交纳学费;对于经济收入不高的并且学习能力很强的学生,我们是不主荐你们白白消费的。
当然,社会自考学生只能参加国家统一的考试,即参加4月及10月为专业课程主考时间。不过,即使是辅导班也不一定都能报名省级统一考试的,即参加1月及7月为主考时间。
自学考试制度是最灵活的大学教育形式,毕业的文凭含金量也相当的高,当然,不可能与名牌大学的普高毕业生相提并论的。自考学生公认的是他们的学习精神及毅力,而普通高校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及优秀历史文化的沉淀,在理论角度被受到强迫性的熏陶,造就了以某某大学为标准的某某人的概念。
自考学生与自考人是不一样的,或者说不能一概而言的;自考学生是正在进行的,而自考人是已经完成学业的学生;前者的素质参杂不齐,后者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因此,也自然得到社会用人单位的青睐。
自考辅导独立办班的概念:独立办班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种办学权利,以参加全国统一时间考试省一级统一考题为标准,以1月份及7月份为专业课程考试的形式,即独立办班。独立办班与辅导班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一种制度性概念,后者是办学的方法;也就是说:独立办班是参加省一级统一考试的辅导班,而辅导班不一定是省一级统一考试;独立办班(大考)的学生也可以参加4月及10月份的专业课程考试,而非独立办班的(大考)学生是不能够参加1月及7月份的专业课程考试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教育史上的创举,是我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产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急需大批专门人才。普通高校很难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必须打破常规去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的优秀人才。""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
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教育部征求有关部委和北京市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发文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并指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进行试点。6月,中央领导要求辽宁也进行试点。
1981年, 北京市公布了中文、法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英语、档案管理等8个专业的考试计划,进行了哲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俄语、日语、公共课政治经济学和财经类政治经济学等8门课程的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有9577人次,合格的有3948人次,占41.6%。
1982年, 五届人大会通过新宪法,把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列入了根本大法。
1982年3月10日至16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总结了自学考试试点经验,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要掌握好考试的标准,确保考试的质量。此次会议的纪要以教育部(82)教工农字006号文发出。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发[1983]78号)。同年5月23日至26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全国考委当前的工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义,开考专业的内容,制定考试标准以及逐步向全国推广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会议文件以教育部(83)教考字006号文件发出。
1983年5月,经原教育部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
1983年8月22日至2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会议交流了各地情况,介绍了试点经验,明确了推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原则。此次会议纪要以教育部(84)教考字012号文发出。
1984年10月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香港、澳门应考者在深圳、珠海设立考点([84]考委字007号)。
到1985年底,当时全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军队系统也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军的自学考试工作。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使我国自学考试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及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达9048万多人次,本、专科毕业生244.22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6.49万人,专科毕业生227.72万人),中专毕业生39万多人,1999年上半年的报考人数达到645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贯彻《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教育权利的具体体现,为广大的社会青年开辟了广阔的成才之路。作为一种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继承了我国古代考试制度中的一些优秀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个创举,也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自学考试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本科、专科、中专和非学历证书在内的多层次、多规格,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教育体系,并且还以考试管理严格、科学、公正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近年来,自学考试的考试功能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除了承担传统的自学考试外,还承担了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国家学历文凭认定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的考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自学考试的作用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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