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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12-20 0:21:16  浏览:  来源:教育部

 

关于做好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779

  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现将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工作

  1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

  2、各招生单位须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做到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各种不正之风。

  3、招生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复试办法和复试标准,侧重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基本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有关复试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在学校的网站予以公示。

  4、招生单位要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工作业绩、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择优录取。

  5、招生单位须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切实履行起审查职责,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有关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6、为树立品牌,确保质量,如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复试、录取政策和建议

分数线,须在2008110日前以文件形式通报有关招生单位并抄送我办。对于严格自律、在建议分数线以上录取的招生单位,排名靠后将不予通报、停招。

  7、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录取限额严格按照《关于2007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736)执行。属于自定专业学位招生限额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师资、教学条件等实际培养能力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单位的录取人数和录取标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上限。

  8、为保证培养质量,便于在职人员兼顾工作、就近入学,各类别专业学位(不包括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内的录取调剂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允许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招生单位必须核实调剂考生的成绩。

  9、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得进行跨校调剂录取;校内跨专业调剂原则上从严掌握,且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不同二级学科之间。

  10、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翻译硕士、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资格考试(简称GCT)成绩,当年一次有效。

  二、报送录取情况

  1、为进一步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办委托学位中心研制开发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网上录取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录取系统”),结合有关招生、录取政策,今年实行网上录取。该系统可从技术上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避免出现超限额、违规调剂、重复录取等现象;同时,还根据工作需要和不同权限,设计了包括我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各招生单位的不同用户端,可分别实现数据上传、校验、统计、检查监督等功能。网上录取系统开通时间为2008115日,截止时间为315日,具体要求见附件。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网上录取工作,按照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使用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秘书处〔2007〕第42)的要求进行。

  3、为保证录取工作的严肃、高效,请各招生单位务必核实录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录取工作,逾期将关闭服务器,不再受理。

  4、请于2008315日前,将本单位的录取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措施、录取情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和加盖公章的录取考生清单等)报到我办,同时抄送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三、其它相关工作

  1、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所属院校或专业学位类别,对复试、录取工作予以指导、检查和监督。

  2、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对各招生单位的报考情况、录取情况、排序情况建立档案,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对录取成绩偏低的院校和考生,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和监督,适时检查培养工作。

  3、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将委托学位中心认证处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报考资格,检查各招生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于资格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或停止招生等措施。

  4、我办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各招生单位的录取情况并进行排序;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建议及排序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和政策。对于不能保证录取质量,录取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院校,我办将视情况采取减少招生规模、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培养资格等处理措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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