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新疆、青海省(市、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试点地区上报的“数码影像设备维修”、“汽车音响改装”、“金属门窗制作”等14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进行了审定,现印发试行。
希望各试点地区在试点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同时,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附件:1、数码影像设备维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2、汽车音响改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3、金属门窗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4、单片机快速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5、婴儿头发护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6、传感器应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7、汽车综合检测与诊断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8、光纤到户(FTTH)安装调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9、面包烘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10、固定义齿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11、彩铃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12、可摘义齿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13、无线局域网测试与维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14、员工关系管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