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的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1995年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培养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部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这一任务,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属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所要求的有关证件(如户口迁移证、粮油关系、工资关系等),按照规定的日期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最多不超过1个月。
第六条 自费、委培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前将培养费用按时足额缴到我校财务处。我校财务处收到款项后,方予以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缴纳培养费用的,不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3个月内进行政治、业务复查。
第八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校医校诊断在一年内可以治愈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正式入学后发给校徽和办理研究生证。
第九条 在籍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1天到校,并在开学后5天内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到校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并同时报告本专业导师组,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每天以旷课4学时计),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半个月未报到者;
(二)经研究生部批准的请事假或病假逾期半个月未报到而又不续假者;
(三)复查中发现业务不合格,道德品质败坏,不符合体检标准之一者;
(四)采取营私舞弊手段入学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一律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课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须经学工办主任批准; |